动态 ▎向学生欺凌说不!华商律所王心依为柳州二职校学生授课

发表时间:2024-05-15

图片      5月14日,“2024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柳州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报告厅隆重举行,本次活动主题为“与二职同心,与时代同行”,由中共柳州市委文明办主办,共青团柳州市委员会承办。应柳州市青紫荆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邀请,华商(柳州)律师事务所王心依应邀担任主讲人。

      本次授课,王心依向同学们介绍了学生欺凌的概念、有关惩治学生欺凌的法律法规,从学生欺凌所包含的行为的角度出发,帮助同学们进一步明确了身边哪些行为属于欺凌行为,同时也向同学们传授了,如果遇到了学生欺凌,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教导同学们既不做受害者,也不做附和者,更不能做欺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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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心依在课堂上,通过生动的案例加互动的方式,生动讲解了学生欺凌的后果,并得到了同学们积极的响应。


      此次活动,不仅让同学们充分认识到了校园欺凌现象的严重性,同时提高了同学们的法治意识,进一步巩固了校园安全的防线,为构建“法治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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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面对屡屡发生校园霸凌事件,家长、孩子、学校应该怎么做?

正当反抗,告诉大人

      首先,要教导孩子学会反抗,大声呼救和进行身体上的反抗。遇到校园霸凌或者看到校园霸凌的发生,孩子应及时把自己的遭遇勇敢的告诉老师和家长,不能藏着、瞒着、忍着,严重时请求警方介入。



安抚情绪


      当孩子遭遇到校园霸凌事件,家长和老师要第一时间安抚孩子的情绪。如果发现孩子出现情绪、行为方面的异常,很可能是创伤后应激反应,要尽快寻求专业的心理辅导和心理危机干预。



注重人格发展


      校园霸凌事件的不良后果在于,不只是被霸凌者会受到身心创伤,对霸凌者的人格发育也有负面作用。正在成长发育中的青少年,人格发育并不完善,家长和老师要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教育,否则会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合理解决矛盾冲突


      校园霸凌往往具有细微化的特点,学生间的矛盾、冲突不是一天发生的,是逐渐积累形成的。老师、家长不能忽略孩子之间的小矛盾,应当引导孩子正确地处理同学之间的关系,合理解决矛盾冲突。



校园霸凌有关的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对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1、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2、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抵制霸凌行为告诉孩子们既不要做施暴者,也不要做受害者。勇于向不法行为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