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诊疗防护风险要重视,志行合规来帮你

发表时间:2025-05-16

近年来,#放射科未给受检者穿防护服医疗机构被罚#频繁登上各大媒体热搜。不少网友表示,检查时甚至从来没有使用过防护服!

实际卫生健康监督管理执法中,相似案例也并不少见。

如以下案例:

如某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疗机构放射科有2名受检者正在进行X射线影像检查,现场均未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执法人员随即对开展放射影像检查的放射诊疗人员进行了询问,该名放射诊疗人员当场承认,由于病人较多,防护服穿脱不便,为图操作方便,未提醒受检者穿戴防护服后再进行相应的放射检查。经进一步调查取证,确认该医疗机构放射诊疗人员在对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存在未按规定对进行医疗照射的受检者临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违法行为,该市卫生健康局对该医疗机构进行了立案处理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放射诊疗防护的合规分析

本案例中:

(一)首先,法律层面,放射科未给受检者穿戴防护服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要求。第四十一条(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

(二)其次,健康层面,放射科未给受检者穿戴防护服的行为,有可能导致患者敏感器官如甲状腺、性腺、眼晶体等将毫无遮挡地暴露于辐射之下,增加其辐射损伤的可能,有潜在的健康风险,尤其是对一些需要多次复查、频繁接受放射检查的患者,多次累积的放射辐射风险更是不容忽视。

(三)最后,管理层面,放射科未给受检者穿戴防护服的行为,反映出该医疗机构放射科的放射诊疗合规管理需进一步加强。一是科室放射诊疗合规培训不足,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放射诊疗防护意识淡薄;二是科室放射诊疗流程缺乏合规监督机制,导致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放射诊疗防护执行不到位。


二、放射诊疗防护的合规建议

(一)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资质合规管理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先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并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然后再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此外,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还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 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 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 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资质合规管理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应当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此外,放射工作人员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年满18周岁;

2.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 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 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诊疗防护合规管理机制

1.  医疗机构要落实放射诊疗防护合规培训机制,常态化开展相关培训。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  医疗机构需要完善放射诊疗防护合规监督机制,督促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规范放射诊疗防护行为。及时发现放射诊疗防护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整改。

(四)放射诊疗防护合规操作指引[2]

1.  开展放射诊疗的医院应根据诊疗对象不同,分别为成年患者、婴幼儿和少年儿童配备相应的放射防护用品。对于成年人群,应配备铅橡胶防护围裙(方巾)、铅橡胶帽子、“一字型”和大领铅橡胶颈套与可调节窗口大小的立位防护屏。在CT检查时,建议配备包裹式放射防护用品。

2.  对于牙片摄影,因摄影时辐射源距甲状腺、甲状旁腺、腮腺和喉部等敏感组织和器官较近,且牙科放射检查青少年和儿童居多,工作量巨大,全球每年约有4.8亿人次接受牙科放射检查,占全部放射诊疗检查的13%。故,需特别提醒医生要做好牙科受检者的防护工作。

3. 患者的防护中,特别要做好对怀孕妇女、婴幼儿和少年儿童的防护工作。儿童的辐射敏感性高,预期寿命长,出现辐射损伤效应的概率大,应优先选用非放射检查方法。确需放射检查的,须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开展放射诊疗检查。个人防护用品大小要适中,数量要满足诊疗要求,类型包括铅橡胶围裙(方巾),铅橡胶帽子、“一字型”铅橡胶颈套等。同时,为降低陪检人员接受照射的可能性,避免因儿童活动造成废片,医院还应为不同检查类型、不同年龄儿童配备固定体位的辅助设备,比如固定在诊断床上的泡沫塑料真空垫,在诊疗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性腺、甲状腺、眼晶体及儿童骨骺等敏感组织和器官的防护。

4. 对陪护人员的防护:一些特殊的受检者,如婴幼儿、不能自理的患者以及精神病人等,在实施放射学检查时,需要陪护人员。陪护人员受到的照射同样属医疗照射。陪护人员在陪护过程中会受到X射线机机头散射线、漏射线的照射,也会受到受检患者照射野散射线的照射,有时陪护人员身体的一部分甚至会直接暴露在照射野内。所以,为降低陪护人员受照剂量,机房内应为陪护人员配备铅橡胶围裙、大领铅橡胶颈套、铅橡胶帽子、铅手套和铅眼镜等防护用品。

5. 防护用品铅当量要求:不同年龄的人群和不同的组织器官对射线敏感性不同,防护用品铅当量要求也不同。对于成年患者和陪护人员,防护用品应不小于0.25 mmPb,对婴幼儿和少年儿童,防护用品应不小于 0.5mmPb,阴囊、卵巢等性腺屏蔽器具应不小于1.0 mmPb。


三、放射诊疗防护法条链接

(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注释:

[1]《放射科未给受检者穿防护服,一医疗机构被罚!》,载微信公众号“深圳普法”,2024年04月30日。

[2]《职业与放射卫生(三)丨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陪护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应如何配备和使用?》,载微信公众号“陕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2018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