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公司虽然为员工购买了社保,但并未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水平缴纳,而是按照最低档来缴纳,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中“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同时根据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还将面临以下风险:
1、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查询公司的存款账户。
2、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公司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3、如果公司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社保费的,征收机构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4、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以上是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时可能面临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劳动争议方面,还可能产生保险待遇损失、离职经济补偿金等问题。
问题一:如果因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产生了保险待遇损失(如医疗、养老等),员工主张公司赔偿损失,法院是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对于该条款的适用,不同地区法院存在差异。通过对广西地区法院类案的检索,我们得出结论:在广西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处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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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桂民申241号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规定,陈某主张某某公司未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予以审查,不属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在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某某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陈某主张因某某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不予支持正确。综上,陈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问题二: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能否被迫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被迫离职”。实践中,目前法院的主流观点认为:未足额缴纳社保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员工不能因此主张离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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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桂0202民初290号
法院认为:被告为原告缴纳2018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仅存在欠缴2018年1月至2月的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原告可以据此要求被告补缴,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行政部门以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请求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作者:张睿航

张睿航
华商(柳州)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政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争议、企业合规管理。